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020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號3樓.32.
32之1.36號4.5樓及32.36號20.21樓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住臺北市○○區○○路○○○○號3樓.32.
32之1.36號4.5樓及32.36號20.21樓非訟代理人 吳冠霆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4樓A
室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安崇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再補繳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貳佰元:
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之十九條但書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伍佰元」。查本件係債權人對債務人李安崇請求核發支付命令,核應徵收裁判費伍佰元,債權人已繳納叁佰元,尚須再補繳裁判費貳佰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書記官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