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142號原告巨地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施清年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曹馨方 律師原告 蔡施錦雲
施 杜淑貞 施甘澍 上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施清年
樓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申旦 、 高介立 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陸仟零陸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重新核定為新台幣叁佰伍拾伍萬柒仟柒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陸仟貳佰肆拾肆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陸仟零陸拾元,尚欠新台幣叁萬零壹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慧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書記官黃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