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再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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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聲再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再字第8號再審聲請人 黃健治 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00年12月15日本院100年度竹簡聲字第24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甚明。又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00年度竹簡聲字第243號事件於民國100年12月15日所為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10日裁定命再審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1年2月16日寄存送達於再審聲請人住所地警察機關,並於同年月26日生送達之效力,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再審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0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孟芳
法官林麗玉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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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
書記官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