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度交自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交自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交自字第四號
自訴人甲○○○擔當訴訟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柯士斌
黃豪志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嘉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玉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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