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三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受刑人甲○○右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乙○○前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十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甲○○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翠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明祖斌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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