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5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具保人乙○○
號上列被告因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1月2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上揭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所載「被告甲○○男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應更正為「被告甲○○男3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添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玉梅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