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清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又豪陳冠宇 上列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欣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書記官林美鳳附表:
㈠聲請人、配偶及子女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
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陳明 聲請人、配偶及子女有無領取社會救助或補助及期間、數額。
㈢陳明聲請人負擔之債務各係於何時成立?並釋明聲請人各債權發生之原因(請詳細說明,勿以籠統字樣回覆之)。
㈣聲請前2年(即至98年1月19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
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㈤聲請人之所有保險單及現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㈥陳明聲請人於95年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之情形?據聲請狀所載
,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清償金額高於債務人每月收入....」而致毀諾。協商金額高於聲請人當時之收入,為何聲請人仍願與債權銀行成立協商?㈦陳明聲請人協商成立後,毀諾之時間?毀諾後,是否曾與最大
債權銀行或其他間銀行再循協商途徑解決債務?並提出相關證明。
㈧提出民國95年利用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事件無
擔保協商機制,成立之協議書(須有金融機構及聲請人簽名或蓋章之協商成立文件)、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書。並說明協商後,迄聲請更生之日止,依協商之約定,已按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另應表明自何時起未清償。
㈨陳明目前聲請人目前之收入來源?並提出在職證明(應註明到
職日)、97年1月份至98年1月之薪資證明(如為存摺轉帳,請標示說明)。
㈩聲請人之勞工保險卡及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表。
聲請人之交通工具行照影本。
聲請人之配偶 鍾海珠 、子陳○○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提出其他土地、房屋、股票、存款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請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存款則請提出該股票或存款之證明文件資料,暨94至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清單)。
據「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債務之發生原因2.為「失業」。請
陳明何時失業?失業之原因?有無領取失業給付?及期間、數額?陳明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之種類?有無設定擔保物?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陳明荷蘭銀行債權是否仍存在?現存實際債權數額?債務種類?如存在,請重新提出一份完整之「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
陳明聲請人與配偶鍾海珠對家庭生活費用之分擔方式。
聲請人名下全部股票之明細。
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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