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48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28,63
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書記官賴成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