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5號原告 黃春梅 訴訟代理人 廖學忠 律師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高者定之;原告應負擔之對待給付,不得從訴訟標的之價額中扣除。原告並求確定對待給付之額數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依給付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3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新台幣(下同)5,037,578元(見卷二頁87),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8,971,744元(見卷二頁88),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971,74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9,902元,扣除前繳59,509元外,尚應補繳30,393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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