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3年重上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上字第16號上訴人 黃春梅 訴訟代理人 廖學忠 律師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因土地所有權登記提起訴訟,經查系爭土地之交易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095萬8,200元(原審卷一第50頁),本案訴訟標的價額為3,095萬8,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萬4,448元,上訴人除已繳8萬9,907元外(原審卷一第3頁、原審卷二第127頁),其餘19萬4,541元,未據繳納。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42萬6,672元,上訴人除已繳13萬4,853元外(本院卷第24頁),其餘29萬1,819元,未據繳納。
三、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將以欠缺起訴程式要件駁回訴訟。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林碧玲法官林信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書記官連玫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