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交簡上字第9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交簡上字第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交簡上字第93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嘉宏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本院
101年度交簡字第1250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2年度速偵字第635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許嘉宏於民國102年2月26日晚上11時許,在高雄市○○區○○街○○號之友人住處內飲用2杯高粱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仍於翌(27)日凌晨0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凌晨0時27分許,行經高雄市○○區○○街○○號前時為警攔查,並對其施以酒精濃度測試,測試結果為呼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10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分院偵查起訴。
理由
一、程序事項: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亦著有明文。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各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核屬傳聞證據部分,因均經當事人於法院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中表示無意見,而不予爭執(見簡上卷24頁),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此等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揆諸前開規定,應認前揭證據資料均例外有證據能力。
二、實體事項:訊據被告就上揭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簡上卷第23頁),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酒精測定紀錄表(警卷第5頁)、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警卷第7至8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警卷第15頁)在卷可稽,堪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佐以醫學文獻上認呼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者,有輕度協調功能降低之現象;每公升達0.5毫克者,有反應較慢、感覺減低、影響駕駛之現象等情,業經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北總內字第26868號函文闡釋明確。復參考德國、美國之認定標準,對於酒精濃度呼氣已達每公升0.55毫克,肇事率為一般正常人之10倍,即認為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標準,此有法務部法檢字第001669號函示意旨可參。是被告上開酒後駕車之犯行,實堪認定,本案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許嘉宏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按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72年台上第6696號、75年台上第7033號判例意旨參照);且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參照)。則原審審酌被告前即曾因酒醉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1037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現仍在緩起訴期間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交簡上卷第11頁),卻不知警惕,猶在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10毫克之情狀下,貿然騎車上路,已對一般用路大眾造成危險,而顯然漠視他人生命、身體、財產之安全,誠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已知坦承犯行不諱,且其本次酒醉駕車(騎車)犯行幸未實際造成任何車禍事故。末斟以被告自陳其之家庭經濟狀況小康、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業工(參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諭知有期徒刑3月,及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本院認原審已詳加審認被告本案犯罪情狀,而於法定刑度範圍內量刑,尚無其他明顯事證可認原審上開量刑有何裁量逾越或裁量濫用之明顯違法情事。則上訴人其薪資不多,希望能分期付款並從輕量刑云云(交簡上卷第22至23頁),因而提出上訴,揆諸上開判決意旨,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
4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嬿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林青怡法官林記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書記官陳素徵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