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重家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剩餘財產分配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家訴字第27號上訴人 蘇子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段志正 間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3年8月29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744,8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1,737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書記官林睿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