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專利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九六號
原告乙○○被告象王工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自字第四一五號專利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起訴書所載(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即被告象王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訴違反專利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免訴,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王偉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