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全聲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全聲字第九九號
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乙○○○右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年八月三日所為之八十年度全星字第一六0五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八十年度全星字第一六0五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債權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徐玉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朱家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