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拍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拍字第37號聲請人 周天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力悅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相對人王力悅、債務人 杜廣娟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證明。
四、表明本票之提示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
五、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准予拍賣。
六、更正附表,並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依照如後所示之附表內容更正)。
七、具狀敘明:按我國民法關於不動產物權採物權登記主義。查債權人於本件建號建物之附表記載,「建號659之共有部分696建號…含地下B1平面停車位19號」云云,惟細繹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695建號建物之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均無此記載,則債權人將19號停車位列為登記權利範圍,有何法律依據,並請提出與主張相符足資認定之「證明」文件。
八、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九、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