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交易字第1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交易字第1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交易字第17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錡政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22869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適用通常程序審判,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大略如附表一所示。
二、本件應為不受理判決:
(一)依刑事訴訟法303條第3款、第307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二)本件被告被訴罪名,依刑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三)告訴人已表示撤回告訴,有卷附附表二所示資料為證。
(四)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李家豪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附表一:
起訴之犯罪事實被告被訴罪名被告邱錡政於民國110年4月12日上午7時24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3871號自用小客車行經國道3號高速公路北向62.1公里處(桃園市大溪區路段),本應注意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依當時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為拾取掉落副駕駛座物品而右偏至上址之輔助車道,因而與 邱宏棋 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2225號自用小客車發生碰撞,致邱宏棋受有右側腕部挫傷、右側肩膀挫傷、下背和骨盆挫傷之傷害。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附表二:
編號資料名稱備註1刑事撤回告訴狀見本院桃交簡字卷第3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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