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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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正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案件(109年度偵字第317
0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附著土壤人蔘貳批(各淨重拾柒公斤及拾公斤)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正楠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3170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扣案之人蔘貳批,為被告所有且未經相關主管機關為沒入處分,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蘇正楠違法輸入附著土壤之植物而犯植物防疫檢疫法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3170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扣案如主文所示之物,係未經核准而輸入之植物等情,有財政部關務臺北關函、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查獲照片在卷可稽,故主文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其為本件犯罪所用之物,復未經相關主管機關先行依藥事法第79條規定為行政沒入銷燬處分,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潘政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怡婷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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