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斗小字第93號
原告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溫永春
訴訟代理人 賴忠宏
被告 吳世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參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以內者依所載年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依所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