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南簡字第256號
原告 殷立德
被告 張延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巷○○號B樓之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一0年九月十日起至遷讓返還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伍佰元。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10年3月10日向原告承租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B樓之6房屋(下稱系爭房間),約定租期自110年3月10日起至110年9月9日止,租金每月新臺幣(下同)4,500元,押租金為9,000元。被告欠繳110年4月至8月租金計22,500元,扣除押租金9,000元,尚欠租金13,500元。兩造間租賃契約租期已屆滿,原告爰依租賃契約,請求被告遷讓返還系爭房間,給付積欠之租金,並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等語。
㈡並聲明:
1.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B樓之6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
2.被告應給付原告13,500元,並自110年9月10日起至遷讓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4,500元。
3.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4.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本件原告主張其將系爭房間出租予被告,約定110年3月10日起至110年9月9日止,每月租金4,500元,惟被告僅給付1次租金,其餘各期租金均未給付,屢經原告催討無效等情,業據其提出系爭租約、109年契稅繳款書、存證信函、逾期招領及遷移不明退回郵件信封等為證(見111年度南司簡調字第121號卷第19至35頁;本院卷第39至45頁),本院綜合上開事證,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
㈡按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民法第450條第1項及第45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系爭租約租賃期間為110年3月10日起至110年9月9日止,於110年9月9日租賃期限屆滿後,原告得請求被告返還租賃物,被告迄今仍放置物品占用系爭房間,業據原告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36頁),則原告依前開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房間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㈢次按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承租人應依約定日期,支付租金,民法第421條第1項、第439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押租金在擔保承租人租金之給付及租賃契約之履行,故租賃關係消滅後,承租人如有欠租或其他債務不履行時,其所交付之押租金,發生當然抵充之效力(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承租系爭房間,約定每月租金4,500元,且須於每月10日前繳納,依系爭租約,被告有按期給付租金之義務,惟被告自110年4月起即未給付租金,是原告以被告尚未給付之5個月(即110年4月至8月)之租金22,500元(計算式:4500×5=22500),經抵充9,000元押租金後,依租賃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積欠租金13,500元(計算式:00000-0000=13500),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㈣再按無權占有他人房屋,可能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為社會通常之觀念,最高法院著有61年台上字第1695號判例可資參照。經查,被告於110年9月9日租期屆至後,繼續占有使用系爭房屋,尚未遷讓返還原告,則其占有使用系爭房間即無正當權源,並因而造成原告無法使用系爭房間之損害,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損害金。從而,原告本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以兩造原租賃契約約定之租金數額即每月4,500元元,請求被告自租期屆滿之翌日即110年9月10日起至遷讓返還系爭房間之日止,按月給付4,5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租賃契約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將系爭房間遷讓返還原告,並給付原告13,500元,及自租期屆滿之翌日即110年9月10日起至遷讓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4,5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