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1年度新司小調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司小調字第122號

聲請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威志 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調解之聲請,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聲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林威志給付電話費,惟相對人現籍設臺南市○○區○○街000號即臺南○○○○○○○○永康辦公處,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查,是以,本件有相對人住居所不明,應為公示送達之情形,爰依首開法律規定,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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