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調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相 對 人 張世彥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
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
5條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係在桃園市桃園區,有其個人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佐,而侵權行為地在桃園市蘆竹區,
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公路警察大隊函附之交
通事故相關調查資料在卷可憑,是被告之住所地及本件侵權
行為地均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區域,揆諸前開說明,本
院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嬿如
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