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調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調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ShchelokIvan
訴訟代理人  謝宏明 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張景然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為被告新竹住家油漆之工程款且未
返還其暫放在被告住家之油漆,而被告之住所地確係在新竹
市東區,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附卷可稽,
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12條之規定,自應由被
告住所地及兩造契約履行地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書記官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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