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小字第254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2549號
原   告  江宜庭
被   告  江貴英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江貴英之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
○段○○○號4樓,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
訴訟法第1條之規定,自應由相對人江貴英住所地之法院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淳有
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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