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交易字第6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交易字第6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易字第69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95年12月28日95年度交易字第694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本院以95年12月28日95年度交易字第694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惟本件因告訴人傷勢加重,恐達重傷害之程度,被告可能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後段過失致重傷罪,是本院認為本件不宜為簡易判決處刑,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劉秉鑫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田瑾俐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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