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10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8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聲字第4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違反修正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分別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又受刑人現正假釋中,有臺灣澎湖監獄假釋出獄減刑受刑人名冊附卷可稽,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之罪所處之刑,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視為已依同條第1項規定減其宣告刑。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林婷立法官談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附表┌─────────┬────────┬────────┬────────┐│編號│01│02│03│├─────────┼────────┼────────┼────────┤│罪名│非法吸用化學合成│施用毒品│販賣毒品│││麻醉藥品(施用安│(施用海洛因)│(販賣海洛因)│││非他命)│││├─────────┼────────┼────────┼────────┤│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3年6月減│無期徒刑,褫奪公│││有期徒刑2月│為有期徒刑1年9月│權終身│├─────────┼────────┼────────┼────────┤│犯罪日期│81年6月2日│80年5、6月間起│80年12月起至││││至同年6月1日止│81年5月上旬止│├─────────┼────────┼────────┼────────┤│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案號│檢察署81年度偵字│檢察署81年度偵字│檢察署81年度偵字│││第5152、5778號│第5152、5778號│第5152、5778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82年度上重訴字│82年度上重訴字│82年度上重訴字││││第4號│第4號│第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82年3月4日│82年3月4日│82年3月4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82年度上重訴字│82年度上重訴字│82年度臺覆字││││第4號│第4號│第61號││判決├─────┼────────┼────────┼────────┤││確定日期│82年3月4日│82年3月4日│82年6月17日│├───┴─────┼────────┼────────┼────────┤│所犯法條│修正前麻醉藥品管│修正前肅清煙毒條│修正前肅清煙毒條│││理條例第13條之1│例第9條第1項│例第5條第1項│││第2項第4款│││├─────────┼────────┼────────┼────────┤│備註│依96年罪犯減刑條│依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例第2條第2項前段││││規定,假釋中視為│規定,假釋中視為││││已依同條第1項規│已依同條第1項規││││定減其宣告刑│定減其宣告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