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10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2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四六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
理由
一、按刑法業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依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又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五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而修正後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經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則依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規定定應執行之刑,核先敘明。
二、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懲治走私條例、麻醉藥品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判決書及執行指揮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陳國文法官鄭水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一│二│三│四│├────────┼────────┼────────┼────────┼────────┤│罪名│施用毒品罪│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吸用麻醉藥品罪│販賣毒品罪││││逾公告數額罪│││├────────┼────────┼────────┼────────┼────────┤│宣告刑│有期徒刑三年六月│有期徒刑二年│有期徒刑七月│有期徒刑十年│├────────┼────────┼────────┼────────┼────────┤│視為減刑後之刑期│有期徒刑一年九月│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日││├────────┼────────┼────────┼────────┼────────┤││八十三年四月間起│八十四年五月二十│八十四年十月三日│八十四年三月間至││犯罪日期│至八十四年十月十│三日│至八十四年十月五│八十四年九月間│││日止││日晚上九時回溯四││││││十八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署八十四│士林地檢署八十四│士林地檢署八十四│士林地檢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四七三│年度偵字第四七三│年度偵字第九八七│年度偵字第九八七││年度案號│九號等│九號等│七號│七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八十五年度上訴字│八十五年度上訴字│八十五年度上訴字│八十五年度上訴字││事實審││第二三八三號│第二三八三號│第二四八五號│第二四八五號││├────┼────────┼────────┼────────┼────────┤││判決日期│八十五年七月十七│八十五年七月十七│八十五年七月二十│八十五年七月二十││││日│日│四日│四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八十五年度上訴字│八十五年度上訴字│八十五年度上訴字│八十五年度上訴字││判決││第二三八三號│第二三八三號│第二四八五號│第二四八五號││├────┼────────┼────────┼────────┼────────┤││判決│八十五年七月十七│八十五年七月十七│八十五年七月二十│八十五年七月二十│││確定日期│日│日│四日│四日│├───┴────┼────────┼────────┼────────┼────────┤│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九│懲治走私條例第二│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肅清煙毒條例第五│││條第一項│條第一項、第十二│第十三條之一第二│條第一項││││條│項第四款││├────────┼────────┼────────┼────────┼────────┤│合於九十六年罪犯│第二條第二項前段│第二條第二項前段│第二條第二項前段│││減刑條例│││││├────────┼────────┼────────┼────────┼────────┤│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