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0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0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00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二三八○號、第一二九○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九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已於九十四年九月十九日起執行羈押。嗣羈押期限屆滿,本院分別於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九十五年二月十九日起裁定延長二月。茲本院於九十五年四月十八日訊問被告後,認原有對老榮民反覆施用詐術犯行之虞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五年四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絲鈺雲法官王綽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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