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重家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家訴字第5號原告壬○○
庚0000000己○○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俊墩 律師
李玲玲 律師 李美慧 律師被告乙0000000
戊○○○丁○○○丙○○○ 中村容雪 即 呂容翠
番
8U甲○○○
番911辛○○
號癸○○
號子○○
號上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應補正被告等人拋棄對被繼承人 呂林金枝 繼承權之相關資料到庭。
中華民國95年5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程克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8日
書記官王治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