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356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台幣叁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高雄縣○○鄉○○村○○○路○○○號。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以其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39條之2罪嫌重大,有逃亡之事實,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5年3月10日執行羈押迄今,茲本院認上開羈押原因雖仍存在,惟尚非不得以具保確保案件之審判,爰准予被告提出新台幣
3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高雄縣○○鄉○○村○○○路○○○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羅森德
法官蘇碧珠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5年4月6日
書記官劉淑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