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555號上訴人即原告惠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上列上訴人與被告乙○○、庚○○、己○○、戊○○、丙○○、甲○○、丁○○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4月1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1,068,800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560,1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8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宏欽
法官王雅苑法官郭宜芳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9日
書記官劉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