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選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選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賄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選訴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甲○○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前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偵查中向本院聲請羈押,經本院諭令具保新臺幣10,000元,經具保人乙○○如數繳納現金後,已經停止羈押,嗣被告甲○○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本院審理時因逃匿而經依法傳拘不到,已經本院通緝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其繳納之保證金即應予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羅森德
法官陳海寧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5年4月6日
書記官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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