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9號原告己○○訴訟代理人 吳春生 律師
許龍升 律師原告甲○○
丙○○丁○○戊○○乙○○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虹羚 律師
梁智豪 律師被告辛○○
高雄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洪士宏 律師
林易玟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認尚有應調查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5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魏式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8日
書記官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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