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附民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附民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97號原告 賴俊宇 被告 張永村
鍾登輝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259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李代昌法官徐美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書記官楊明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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