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1339號
原 告 臺灣福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鴻吉
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 律師
複代理人 高晟耀
林苡茹
被 告 臺灣魄力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鳴宏
訴訟代理人 沈純鐘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1號訴訟之法律關
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2
年7月8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爰將
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