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956號
上 訴 人 吳佳怡
訴訟代理人 吳佳真
上 訴 人 王郁淳
兼法定代理 吳佳真
人 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麗生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1,6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