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377號
原   告  林昆龍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科毅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科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主張數
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
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非屬前項所列之訴部分,應依民事訴
訟法相關規定計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法院辦理勞資爭議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6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
幣(下同)112,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暫免徵
收給付工資58,844元部分(即原告請求之10月薪資47,344元、加
班費11,500元)裁判費1,000元之1/2,並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220元(計算式:1,220元-500
元-500元=2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
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書 記 官  陳長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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