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9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99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琬菁選任辯護人劉新安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已辯論終結,茲因認為尚有應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2年1月22日下午2時30分,於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劉熙聖法官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書記官陳俐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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