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9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994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琬菁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02年4月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並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楊琬菁於民國102年4月22日對本院102年4月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僅稱對判決不服,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且被告於102年4月10日收受上開判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期間於102年4月22日屆滿,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敘述具體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逾期未提出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法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劉熙聖法官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書記官陳俐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