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317號上訴人哪銳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恆立發展有限公司間因98年度訴字第1317號解除契約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1,444,3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3,0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書記官陳玲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