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字第1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簡字第1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中簡字第121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係於民國99年7月1日收受本院簡易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惟被告遲至99年7月14日始以郵寄方式將其上訴狀送達本院而提起上訴,有被告上訴狀上本院收文章戳可憑,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又被告於上訴狀中指摘法院未向其服役之後備司令部調取士兵名單供其指認云云,然查被告於本院訊問時業自稱:「(法院若調取前述你在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本部連服役期間,該連的所有義務役士兵姓名資料,你能否指認出是叫哪兩個兵幫你寄送包裹?)我沒有辦法,我們那個單位平均一、二個星期就有新弟兄進來。」等語,既已言明無法指認,本院自無調查之必要。又本案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依卷內現存證據,已足以認定其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之規定,可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併予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蔡建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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