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52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5月31日所為之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第4行關於「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應更正為「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係屬錯誤,爰依法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曉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明倫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