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家查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7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查字第12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相對人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相對人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
民事庭法官邱璿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
書記官吳長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