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412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5日裁判案由:離婚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41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清白 律師複代理人 吳信賢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書記官鄭秀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