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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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41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清白 律師複代理人 吳信賢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書記官鄭秀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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