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224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台北市南港區戶政事務所)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在卷足稽。詎被告居無定所,戶籍已經行政機關移至臺北市南港區戶政事務所(臺北市○○路○段○○○號四樓),且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足認被告業已逃亡,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通緝紀錄表各一紙、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憑,足認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蘇義洲
法官徐文瑞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政煌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