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基小字第24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丁○○
乙○○
弄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95年1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玖仟玖佰零伍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捌仟玖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壹個月當月加收違約金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貳個月當月加收違約金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參個月當月加收違約金新台幣肆佰伍拾元,延滯第肆個月當月加收違約金新台幣陸佰元,延滯第伍個月當月加收違約金新台幣柒佰伍拾元,延滯第陸個月當月加收違約金新台幣玖佰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
簡易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