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39號原告甲○○
樓被告中央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北總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廖建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書記官謝育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