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251號原告乙000000
00號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6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尚不足新臺幣6,16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廖建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書記官謝育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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