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信義法定代理人 辜仲諒 送達代收人甲○○被告乙○○
(另案在台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右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林勝利法官柯顯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子起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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