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5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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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59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乙○○
樓上列受刑人因犯侵占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執聲沒字第1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受刑人乙○○犯侵占等案,前依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十二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乙○○之羈押。茲因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本院經核卷附之執行傳票暨送達證書、員警執行拘提報告書等,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富喆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