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8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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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全字第二二六七號
聲請人即債權人己○○相對人即債務人戊○○相對人即債務人丁○○相對人即債務人庚○○相對人即債務人辛○○相對人即債務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丙○○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債權人以新台幣陸拾萬元為債務人供擔保後,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於新台幣壹佰捌拾捌萬玖仟陸佰貳拾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金新台幣壹佰捌拾捌萬玖仟陸佰貳拾元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所主張之請求,依其所主張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二二號刑事案件之相關卷證資料與判決結果,及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附相關證物,可認為有相當之釋明。
二、債權人主張之假扣押原因,雖未能盡釋明之責,惟債權人既陳明願供擔保,應認足補其釋明之欠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第五百二十七條、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文衍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李劍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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